中国进口印尼的鱼需要注意什么意思?
首先,按照目前中国政府颁发的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130号令)规定,除国家允许进境的稀有淡水鱼类和海水鱼类之外,任何野生鱼类都禁止进出口! 因此题主提到的“进口鱼”应该是指经人工繁殖、培育的鱼类,也就是所说的“水产苗种”,而不是指天然野生的鱼类。 “水产苗种”是广义的概念,具体分2种情况:一种指的是经过人工繁育,可以大量繁殖的水生动物幼体或幼虫;另一种是指经过人工驯化和培养,其性状已经基本符合人类食用要求的低等脊椎动物,比如甲壳类(如虾和蟹等)及鱼类(如黄鳝和泥鳅等)。 从上述办法中可以看出,只要是合法进口的水产苗种,在检验检疫合格的情况下,是可以自由进入我国市场消费的,因为该类水产属于可养殖物种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我国政府对于“水产苗种”的引进有严格的要求,不允许引进外来有害生物,也不鼓励引进外来适宜生态危害程度高的物种。
其次,由于我国与印度尼西亚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贸易关系,因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,只有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名录》或列入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物种商品目录》的植物和动物,才禁止或者限制进口。 其中,列入前者的物种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其衍生品,而列入后者的物种则是具有较高药用价值、香料用途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。
结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来看,只要题主进口的鱼类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形即可进口。也就是说,如果不是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名录>的动物,也不是列入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物种商品目录》的物种,则该鱼可以进口。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,即使是不属于上述两类情况的鱼类,要想顺利进口到中国,也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。否则,可能面对货柜被扣,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。
原因在于,虽然进口鱼不必然受到法律的规制,但在现实生活中,外国渔民往往将我国海域作为捕捞海鱼的场所。为了避免造成国内水域鱼类资源遭受破坏,同时维护本国海洋权益,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管理来自国外的鱼产品,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进口商具备水产加工业务资质,以及所进口的水产品符合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。否则,有关部门有权对该批货物采取扣留处置措施直至法定程序终结。